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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分会管理办法
编辑:青促会   时间:2018/12/6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沈阳分会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沈阳分会(以下简称“青促会沈阳分会”)是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的分支机构。青促会沈阳分会旨在团结和凝聚中国科学院在辽宁省和山东省的7个研究所(位于辽宁省的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金属研究所、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位于山东省的海洋研究所、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烟台海岸带研究所)青年科技工作者,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培养杰出人才,推动科技创新。

第二条 青促会沈阳分会接受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的业务工作指导,按照《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章程》、《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组织和运行。青促会沈阳分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实行委员会制度,下设秘书处。在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的指导与监督下,由沈阳分会委员会负责“青促会”的日常管理,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沈阳分会委员会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沈阳分会章程》行使职权和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管 理

第三条 青促会沈阳分会会员为中国科学院在辽宁省和山东省的7个研究所的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遴选办法遵从《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

第四条 青促会沈阳分会会员应遵守分会章程,维护分会声誉,执行分会决议,承担分会工作,参加分会活动,促进沈阳分院科技事业和青年人才全面发展;依照各单位青促会小组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力争做原创性的、对社会有用的科研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文化,积极参与科普宣传活动。

第五条 青促会沈阳分会会员如被终止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资格,本分会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

第六条 青促会沈阳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分会相关信息,参加分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享有分会相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对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按规定使用青促会沈阳分会会员专项经费,并在经费支持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章  分会组织管理

第七条 会员大会为分会最高权力机构。分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委员会为分会常设机构,负责分会各项事宜的组织、协调及管理。

第八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选举、调整分会委员会委员;审议并通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和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半数以上参会会员表决同意的决议方可生效。

第十条 分会委员会由各所青促会小组提名推荐的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组成,各单位青促会小组推荐委员2名;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换届选举,新的委员会成员经各所青促会小组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1名秘书长和7名驻会秘书组成,各单位青促会提名驻会秘书1名,协助会长落实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分会各单位驻会秘书负责协调各所小组完成分会交办的相应工作。根据沈阳分会各所的实际,并考虑到地域和学科差异,建议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涵盖沈阳、大连、青岛和烟台的各单位。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领导委员会和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及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沈阳分会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提交青促会沈阳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青促会沈阳分会。

(2018年11月24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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